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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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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人員,以聘用及僱用方式進用,或由本部及其所屬機關人員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12條的規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人員可以使用聘用或僱用的方式進用,也可以由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的人員派兼。這意味著管理機構可以依據需要聘用或僱用人員,並且也可以從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調派人員來兼任相關職務。 參考資料: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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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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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12 條規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人員,以聘用及僱用方式進用,或由本部及其所屬機關人員派兼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