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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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人員,以聘用及僱用方式進用,或由本部及其所屬機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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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12條的規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人員可以使用聘用或僱用的方式進用,也可以由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的人員派兼。這意味著管理機構可以依據需要聘用或僱用人員,並且也可以從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調派人員來兼任相關職務。 參考資料: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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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