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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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組分三科辦事,其職掌如下: 一、開發更新科:工業區發展策略之研擬及推動,工業區編定及廢止編定之審查,工業區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之督導及驗收,民間申請開發工業區開發計畫審查及輔導事宜,工業區更新計畫之研擬及推動,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規劃、設計、施工督導及經營管理,工業區環評追蹤考核等事項。 二、產業用地科:工業區土地行銷策略之研擬及推動,工業區土地取得,工業區開發成本之認定,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等租售價格之審定,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租售事宜,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核發,工業區開發成本之查核及結算,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審查,工業用地毗連土地變更之審查等事項。 三、管理服務科:工業區管理制度之研擬及推動,工業區一元化服務之研擬及推動,工業區管理機構或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之推動,工業區管理機構業務之訂定及督導,工業區公共設施維護管理,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及特定設施使用費費率之審核,工業區工安及天然災害之緊急通報體系及其應變措施之建置、執行及督導,工業區相關法令之擬訂修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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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辦事細則第11條,工業局組成的三個科別分別是開發更新科、產業用地科和管理服務科。每個科別都有不同的職掌。 開發更新科負責制定和推動工業區的發展策略,審查工業區的編制和解除編制,監督和驗收工業區開發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審查和協助民間申請的工業區開發計劃,制定和推動工業區的更新計劃,監督和管理工業專用港的設置、規劃、設計、施工和經營管理,以及工業區環評的追蹤和考核等事項。 產業用地科負責制定和推動工業區土地的行銷策略,確定工業區土地的取得,確定工業區開發的成本,審定工業區土地和建築物的租售價格,協助處理工業區土地和建築物的租售事宜,核發工業區土地和建築物的產權移轉證明書,查核和結算工業區開發的成本,審查工業區用地變更的規劃,以及審查與工業用地相鄰土地的變更等事項。 管理服務科負責制定和推動工業區的管理制度,制定和推動工業區的一元化服務,推動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工業區管理機構或公共設施,制訂和督導工業區管理機構的業務,維護和管理工業區的公共設施,審核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的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和特定設施的使用費費率,建立、實施和監督工業區的工安和天然災害的緊急通報體系和應變措施,以及擬定和修訂與工業區相關的法令等事項。 以上為經濟部工業局辦事細則第11條的釋義和職掌描述。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每個科別負責不同的工作領域,以確保有效的工業區發展和管理。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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