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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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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事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果在輪值時間處理事務認真負責並有重大貢獻,則可予以獎勵。根據這項規定,值日人員必須在輪值期間內履行職務,不得未經允許擅自離職守。對於違反此規定的人員,主管機關會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議處。而對於在輪值時間內認真負責並有重大貢獻的人員,則可以給予獎勵。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值日人員履行職責,並鼓勵他們在該期間內作出卓越表現。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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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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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事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