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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文書處理與公文稽查

§ 25–4218

25
本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須嚴格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26
本局收發文編號自每年歲首開始,由第一號起順序編至年終為止。
27
本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基層收發、 (單位收發) 簽稿收發三類。
28
本局公文收發,應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各該收發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基層單位送文、送會、移交、呈 (判) 、交繕、送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考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局收發文簿之用,戊表為檔案總表之用。
29
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折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科在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因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送秘書室經指定之人員簽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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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收發登記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登記員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分別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記表登記後,應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次放入收文盒中,並將甲、丙表附於來文上送室承辦員在甲表簽收後收回。 三、基層單位移文或送會時,登記員應於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之次一行,填明移往送會單位之名,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文月日時,甲、丙表隨文移送,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退還。 四、創稿文件,得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使用公文登記表登記。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於原承辦員欄之次一行,填入重交月日時後「承辦員」簽名,並於甲表「備考」欄,註明提辦或重辦月日時後按規定手續送承辦員辦理。 六、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七、彙辦文件,應以主案之甲、乙表為主,其他各案之甲、乙表應按先後次序附主案甲、乙表之後。 八、存查案件,應於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於「處理內容」欄內註一「存」字,送檔案室點收歸檔。
31
簽稿收發人員辦理簽稿收發後一切文電承轉業務,應適用基層收發手續規定辦理。
32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遞、航掛等方法寄遞。
33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限得另訂之。
34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時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回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35
各單位登記員應根據現用五聯公文登記表之使用方法,切實辦理公文查詢。
36
公文處理稽查範圍如左: 一、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申請案件。 二、有關經費支付案件。 三、交辦案件。
37
稽查內容及重點如左: 一、承辦案件內容與法令規定是否相符。 二、承辦案件有無積壓及其原因。 三、現行法令內容與處理稽查是否需要修訂或調整。
38
公文處理稽查分定期與不定期二種,定期稽查由稽查人員根據必要臨時行之。
42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左: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呈局長拆閱。 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判。 四、密稿交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並繕 (印) 完畢後,由承辦人員自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在繕 (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燬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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