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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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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限得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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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33條,公文處理時限有以下原則: 1. 最速件:隨到隨辦,即即時處理。 2. 速件:不超過三天完成處理。 3. 普通件:不超過六天完成處理。 4. 對於人民申請的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如果處理過程需要超過七天,可以另外訂定時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份文件被視為速件,根據此規定,該文件在進入辦理程序後應該在三天內完成處理。另外,對於一份普通件,則允許最多六天的處理時間。如果涉及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則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但具體時限應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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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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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33 條規定:「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