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限得另訂之。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33條,公文處理時限有以下原則: 1. 最速件:隨到隨辦,即即時處理。 2. 速件:不超過三天完成處理。 3. 普通件:不超過六天完成處理。 4. 對於人民申請的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如果處理過程需要超過七天,可以另外訂定時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份文件被視為速件,根據此規定,該文件在進入辦理程序後應該在三天內完成處理。另外,對於一份普通件,則允許最多六天的處理時間。如果涉及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則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但具體時限應另行訂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