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時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回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34條,各單位承辦的文件如果案情複雜,需要進行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的前案,且來文定有答覆期限,而無法在前條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則可以依以下展期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如果超過規定時限,應由主管核定展期。 二、如果來文定有答覆期限,無法按期辦理的,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這條規定主要是指出當文件案情複雜或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時,可以採取展期處理的方式。展期的核定權通常歸屬於相應單位的主管。倘若案情超過规定的處理時限,則需要由主管核定是否允許延長處理時間。如果來文要求有答覆期限,並且無法按時完成的情況下,則應先與來文單位協調並通知相關情況。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取自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5293081448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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