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收發登記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登記員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分別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記表登記後,應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次放入收文盒中,並將甲、丙表附於來文上送室承辦員在甲表簽收後收回。 三、基層單位移文或送會時,登記員應於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之次一行,填明移往送會單位之名,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文月日時,甲、丙表隨文移送,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退還。 四、創稿文件,得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使用公文登記表登記。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於原承辦員欄之次一行,填入重交月日時後「承辦員」簽名,並於甲表「備考」欄,註明提辦或重辦月日時後按規定手續送承辦員辦理。 六、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七、彙辦文件,應以主案之甲、乙表為主,其他各案之甲、乙表應按先後次序附主案甲、乙表之後。 八、存查案件,應於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於「處理內容」欄內註一「存」字,送檔案室點收歸檔。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30條,基層收發登記員在工作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 登記員在點收來文後,應分別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這意味著登記員需要在相應的文件上確認已收到來文。 2. 在完成公文登記表的登記後,登記員應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次的順序放入收文盒中。甲表和丙表則應附在來文上送給室承辦員,室承辦員在在甲表簽收後再將甲、丙表退回給登記員。 3. 如果基層單位需要移文或送會,登記員應在甲、乙、丙三表的"承辦員"欄次一行填寫移往送會單位的名稱,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文的日期和時間。隨文移送的甲表和丙表在受移或受會單位簽收後退還。 4. 創稿文件(即初稿)也可以視為來文,因此登記員仍應按照一般程序使用公文登記表進行登記。 5. 如果案件需要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登記員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在原承辦員欄的次一行填入重交的日期和時間,然後由承辦員簽名。在甲表的"備考"欄中,應註明提辦或重辦的日期和時間,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將文件送給承辦員處理。 6. 先行復知文件應按照創稿文件的處理程序進行辦理。 7. 彙辦文件應以主案的甲、乙表為主,其他各案的甲、乙表應按照先後次序附在主案的甲、乙表之後。 8. 存查案件時,應在甲表的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的日期,在"處理內容"欄內註明"存"字,並將案件送至檔案室點收歸檔。 以上是對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30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解釋。這些解釋是基於該條法條本身的內容以及與該條法條相關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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