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折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科在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因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送秘書室經指定之人員簽收處理。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29條,總收文人員在辦理文件收發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文件,應立即送交出納科簽收或填發收據,然後再進行後續辦理。這表示當收文人員收到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文件時,必須立即將這些文件送給出納科的人員進行簽收或填發收據的程序。 二、如果來文在公文封上未註明為密件,但在拆封後發現文件屬於密件,應根據應急的處理程序,將文件送交秘書室經指定的人員進行簽收和處理。這表示如果在拆封後發現文件是屬於機密文件,收文人員應根據相應的程序將文件交給秘書室指定的人員進行簽收和處理。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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