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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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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公文收發,應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各該收發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基層單位送文、送會、移交、呈 (判) 、交繕、送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考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局收發文簿之用,戊表為檔案總表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28條,本局在處理公文收發時應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這些表格分別有不同的用途,甲表作為公文登記查詢的主表,每個收發單位均需複寫甲表並記錄公文進程,用以取代基層單位的送文、送會、移交、呈核、交繕、送檔等簿冊。乙表則用於代替收文簿,丙表則應附於公文上,供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閱待辦日期。丁表則代替了本局的收發文簿,戊表則用於檔案總表。這些表格的使用有助於整理和追蹤公文的處理過程,提高辦公效率。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經濟部,[網址] (https://www.cdc.gov.tw/uploads/files/201512/643a1d7c-2305-4dd7-b163-61f3db3eae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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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28 條規定:「本局公文收發,應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各該收發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