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人員由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40條的規定,稽查人員由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這表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的局長有權利指派合適的人員兼任稽查人員的職務。然而,這項法條並未明確指出指派人員的具體要求或程序。因此,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局長在選定稽查人員時可能會考慮該人員的專業背景、經驗和能力等因素。這樣的選派措施可能有助於確保稽查工作的專業性和有效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