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到 (退) ,不得遲到早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20條,該分局的職員必須按照指定的時間辦公,並且必須親自在到(或離)職時簽到,不得遲到或早退。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分局的職員按照規定時間出勤,並確認他們是否準時到達和離開工作場所。這可以促進工作的正常運作並提高效率。如果職員遲到或早退,可能會造成工作延誤或其他問題。 相關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最新版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