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次月三日前呈請主管核評,以作考核依據。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該分局的職員在執行公務時,應按日登記工作內容於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中。然後,在次月的三日前,需要將該登記簿或承辦簿呈交給主管人員進行核評,以供進行考核的依據。換句話說,這項規定是用來確保分局職員的工作內容得以登記、核評和考核的機制。有關該條規定參考的資料暫未提供,無法舉出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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