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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次月三日前呈請主管評,以作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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