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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照下列事項辦理。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 (或建議) 三段式加以活用。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四、公文內容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詞要堅定。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六、儘量利用電話記錄方式處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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