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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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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照下列事項辦理。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 (或建議) 三段式加以活用。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四、公文內容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詞要堅定。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六、儘量利用電話記錄方式處理公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規定了本分局處理公文的要求。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公文製作應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這表示公文的內容應該簡潔、清晰、明確,以達到易讀易懂的目的。同時,公文結構應採取「主旨」「說明」「辦法」(或建議)的三段式,並且應加以活用。公文的文字應盡量使用語體文,並加註標點符號,同時要採用條例式的風格。公文的內容應該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詞要堅定。至於公文的行文方式,一般公文應一律使用「函」或「書函」的方式進行。此外,在處理公務時,應儘量利用電話記錄方式加以處理。 全部以上的資料為基於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並不含有其他資訊。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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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照下列事項辦理。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