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或公務須嚴格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該分局職員在執行公文或公務時,必須嚴格保守機密,不得有洩漏或遺失的情形發生。根據此規定,職員應確保處理的文件或工作內容不被外泄或遺失。這條條文的目的是保護機關的機密資訊,確保相應的工作得以安全進行。這意味著職員需要遵守保密的職業道德,並確保適當的機密措施被遵循。例如,如果一名職員在執行某項工作時洩漏了機密資訊,他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懲罰或處分。同樣地,如果一名職員將工作文件遺失,這也可能導致安全風險和紛爭。因此,依據這項條文,職員必須對他們所處理的文件或工作內容負有高度的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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