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四聯,均由總收發複寫為表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各單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核 (判) 交繕、送位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核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分局收發文簿之用。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8 條規定了本分局公文收發的相關流程和使用公文登記表的方式。該條款提到公文登記表有四聯,分別是甲、乙、丙、丁四聯。甲表被複寫為表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用於催查和紀錄公文的進程。乙表用於代替收文簿,丙表則附於公文上,供承辦員和各級主管查核待辦日期使用。丁表則用於代替本分局收發文簿。這些表格的使用目的是替代各種簿冊,如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核(判)交繕、送位檔等。這些表格的使用可以提高公文收發的效率和便利性。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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