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四聯,均由總收發複寫為表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各單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核 (判) 交繕、送位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核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分局收發文簿之用。
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四聯,均由總收發複寫為表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各單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核 (判) 交繕、送位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核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分局收發文簿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