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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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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四聯,均由總收發複寫為表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各單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 (判) 交繕、送位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核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分局收發文簿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8 條規定了本分局公文收發的相關流程和使用公文登記表的方式。該條款提到公文登記表有四聯,分別是甲、乙、丙、丁四聯。甲表被複寫為表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用於催查和紀錄公文的進程。乙表用於代替收文簿,丙表則附於公文上,供承辦員和各級主管查核待辦日期使用。丁表則用於代替本分局收發文簿。這些表格的使用目的是替代各種簿冊,如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核(判)交繕、送位檔等。這些表格的使用可以提高公文收發的效率和便利性。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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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8 條規定:「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四聯,均由總收發複寫為表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