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製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製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