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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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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製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本分局收發人員在處理文件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 對於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文件,收發人員應立即交給出納進行處理,在來文上註明或製作收據,然後再行分發。 2. 如果在開封後才發現文件上有標註為機密的情況,則仍按照機密文件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依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收發人員處理文件時需遵守相應的程序。其中,對於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文件,必須立即交給出納處理,並在來文上註明或製作收據,以確保財務安全。同時,如果在開封後才發現文件上有標註為機密的情況,則應按照機密文件的處理程序進行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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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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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