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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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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室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發人員點收清楚來文後,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記表登記後,應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放入收文盒中,並將甲、丙表附於文上送承辦員在甲表上簽收後收回。 三、各單位移文或送會時,單位收發員應於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之次一行,填明移往送會單位之名稱,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交日期,甲、丙表隨文移送,經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收回。 四、創稿文件,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使用公文登記表登記。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於原承辦員之次一行填入重交日期後由「承辦員」簽名,並於甲表備考欄內,註明提辦或重辦日期後按規定手續送承辦員辦理。 六、存查案件,應於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於「處理內容」欄內註一「存」字送檔案人員,點收歸檔。 七、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30條,針對課室收發人員應注意的事項有以下幾點: 一、收發人員在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來文。 二、在公文登記表上完成登記後,應將乙表按照單位收發文號的順序放入收文盒中,並將甲表和丙表附於文件上送給承辦員。承辦員在甲表上簽收後,再將甲、丙表收回。 三、當各單位需要移文或送會時,單位的收發員應在甲、乙、丙三表的「承辦員」欄中的次一行,填入移往送會單位的名稱,並在同行的左邊註明移交日期。移送時,甲、丙表應隨文一起移送,當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上簽收後,再將甲表收回。 四、創稿文件視同來文,仍需要按照一般的程序使用公文登記表登記。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的情況下,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並在原承辦員的次一行填入重交日期,然後由該承辦員簽名。同時,在甲表的備考欄中註明提辦或重辦的日期,然後按照規定的程序送給承辦員辦理。 六、存查案件時,應在甲表的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在「處理內容」欄內註明一個「存」字,然後送給檔案人員點收歸檔。 七、先行復知文件的處理程序與創稿文件相同。 以上對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30條的解釋參考了相關法規和規定,並依據該條對於收發人員應注意事項的描述進行釐清。

  • 同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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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30 條規定:「課、室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發人員點收清楚來文後,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