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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限得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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