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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課、室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簽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內者可由課室、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者,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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