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簽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內者可由課室、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者,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33條,若承辦文件的案情複雜、需要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的前案,以及接到來文時有簽復期限而無法在前條限制內辦理的情況,可以按照以下展期規定辦理: 1. 超過規定時限的一倍以內,由課室或主管核定展期。 2. 超過規定時限的一倍以上,則需要經分局長核定展期。 3. 若來文有答復期限,因某些原因無法按時辦理,應先協調後再函知來文單位。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 《商品檢驗計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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