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各課、室站及辦事處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 (料) 單,經各課、室站主管核章後送第六課核發。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2 條規定,本分局各課、室站及辦事處領用物品時,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然後經各課、室站主管核章後,再送至第六課核發。這條規定是用來管理分局內部物品領用的流程,保障物品的合理使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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