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人,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清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依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9 條,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按照規定將經管的財物列冊交代,或者根據所借財物的清單將財物交還給經管人,同時收回原借條以明確責任的歸屬。如果發現財物短少或者手續不清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還會追究責任並要求賠償,如果情節嚴重,將依法辦理相應的處理。根據我查找到的資料顯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9 條主要是針對財物經管的交接及離職時的處理進行規定,確保財物的安全和責任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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