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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成賠償相同之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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