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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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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成賠償相同之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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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8 條規定,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財物時,除非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屬實外,一般原則上應以責成賠償相同之財物為原則。如果無法以相同財物賠償,則應按照政府的規定進行賠償。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8 條 (GMP- 徵求意見稿歸檔時間:108-03-25)

  • 不可抗力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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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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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8 條規定:「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成賠償相同之財物為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