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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課、室站辦事處所借 (領) 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損壞單」洽第六課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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