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簽到 (退) ,不得遲到早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20條的規定,該分局的職員在辦公時應遵守規定的時間,並且必須親自簽到和簽退,不能遲到或早退。 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該分局的職員按時出勤並履行工作職責。由於文章中並未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我們無法進一步證實這一條款的具體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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