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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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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次月三日前呈請主管評,以作考核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21條的內容。根據該條款,該分局職員在辦公務時,應該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並在次月的三日前呈請主管進行核評,以便作為考核依據。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範例:根據該條款的要求,假設某一月份的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進行了登記,該分局的主管在下個月的三日前進行了核評,並將評核結果用於考核該職員的工作表現。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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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次月三日前呈請主管核評,以作考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