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次月三日前呈請主管核評,以作考核依據。
該法條規定了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21條的內容。根據該條款,該分局職員在辦公務時,應該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並在次月的三日前呈請主管進行核評,以便作為考核依據。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範例:根據該條款的要求,假設某一月份的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進行了登記,該分局的主管在下個月的三日前進行了核評,並將評核結果用於考核該職員的工作表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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