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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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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下列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 (或建議) 三段式加以活用。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四、公文內容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語要堅定。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六、儘量利用電話紀錄方式處理公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26條,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以下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這表示製作公文時,必須注意讓內容簡單易懂、言之有物、清楚明確。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或建議)三段式加以活用。 這指的是公文的結構應該分為主旨、說明和辦法(或建議)三個部分,並且在實際運用中靈活運用這種結構方式。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這意味著在撰寫公文時,應盡量使用語體文,並在必要時加上適當的標點符號,同時使用條例式的撰寫方式。 四、公文內容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語要堅定。 這表示公文的內容應該簡潔明瞭,表達的語氣應該肯定,使用的用語要有堅定的態度。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這指的是一般的公文應該以「函」或「書函」的形式進行書寫。 六、儘量利用電話紀錄方式處理公務。 意味著在處理公務時,應盡量利用電話紀錄的方式進行記錄和處理。 以上是對於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26條的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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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下列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