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下列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 (或建議) 三段式加以活用。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四、公文內容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語要堅定。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六、儘量利用電話紀錄方式處理公務。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26條,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以下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這表示製作公文時,必須注意讓內容簡單易懂、言之有物、清楚明確。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或建議)三段式加以活用。 這指的是公文的結構應該分為主旨、說明和辦法(或建議)三個部分,並且在實際運用中靈活運用這種結構方式。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這意味著在撰寫公文時,應盡量使用語體文,並在必要時加上適當的標點符號,同時使用條例式的撰寫方式。 四、公文內容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語要堅定。 這表示公文的內容應該簡潔明瞭,表達的語氣應該肯定,使用的用語要有堅定的態度。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這指的是一般的公文應該以「函」或「書函」的形式進行書寫。 六、儘量利用電話紀錄方式處理公務。 意味著在處理公務時,應盡量利用電話紀錄的方式進行記錄和處理。 以上是對於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26條的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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