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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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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憑證、編製傳票呈分局長核送第六課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第三聯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第六課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38條款,款項的收支必須經由會計室審核憑證並編製傳票,然後提交給分局長核准,再由第六課的出納人員進行收支登帳。當債權人領款時,必須在傳票或付款憑單的第三聯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的印章,然後第六課的出納人員在該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的印戳,之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並將原始憑證連同報表一併送還給會計室登帳。此外,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範例資料: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款項的收支程序需經會計室審核憑證並編製傳票,再由分局長核准。在款項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的第三聯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的印章。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廠商領取款項,該廠商在付款憑單的第三聯加蓋廠商的印章,確保與原始憑證相符。接著,出納人員在該傳票或憑單內加蓋「付訖」的印戳,表示款項已經付清。最後,出納人員填寫現金結存日報表並將原始憑證連同報表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同時,會計室有義務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庫存現金的抽查,以確保款項的準確性和安全性。

  • 名詞
  • 傳票名詞
  • 債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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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38 條規定:「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呈分局長核送第六課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