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所借 (領) 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第六課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47 條規定,所借(領)之財物若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應填具「財物減損單」,並與第六課及會計室進行洽詢,按照所規定的程序辦理報廢。 這項規定主要針對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所借(領)的財物,在財物已達報廢年限且無法修理以及無修理價值的情況下,需要填寫「財物減損單」進行報廢。其中,第六課和會計室將根據規定的程序來處理報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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