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49 條的規定,在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該將經管的財物列冊交代,或者照所借財物的單據交還給經管者,同時還應要求回原來的借條,以確認責任。如果發現有短少或手續不全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外,還可以追究保管人的責任並要求賠償,如果情節特別嚴重,還可以依法辦理。一個與此有關的例子是,如果一名財務人員在交接期間未能將所有財物列冊交代並且無法提供完整的手續,這可能會引起懷疑並導致後續調查和賠償要求。這項資料來自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的辦事細則,可以作為參考依據來解釋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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