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礦產品進、出口、內銷應施檢驗品目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礦產品委託試驗事項。 三、關於工礦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有關工廠之品質管制設備、制度、執行之調查、審核品管等級之評等及其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事項。 五、關於分等工廠品質管制執行之追查考核、 (含產品抽驗) 及其檢驗紀錄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各類工礦產品檢驗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分析及建議事項。七、關於工礦產品檢 (試) 驗法規定、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八、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九、關於工礦產品檢 (試) 驗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與保管事項。 十、關於工礦產品國內市場應施檢驗之廠商與產品內銷檢驗登記、調查、撤銷及其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並協辦違規檢驗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海關或業者工礦產品進、出口應否實施檢驗查詢案之審核、答覆暨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相關法規,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7條規定了該分局的工作範圍和職責。具體來說: 1. 該分局負責執行關於工礦產品進、出口、內銷應施檢驗品目的檢驗工作,確保產品符合相關的檢驗標準和要求。 2. 該分局負責處理委託試驗事項,例如接受廠商的試驗委託並按照要求進行相關試驗工作。 3. 該分局負責進行工礦產品的包裝檢查、取樣、標識等工作,並負責處理不合格品項。 4. 該分局負責調查工廠的品質管制設備、執行品管等級的評等、技術輔導等事項,以確保工礦產品的品質符合相應要求。 5. 該分局負責追查考核分等工廠品質管制的執行情況,包括產品抽驗等活動,並審核相關檢驗紀錄表。 6. 該分局負責收集、整理、統計和分析各類工礦產品檢驗資料,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7. 該分局負責研究、改進和提出建議,關於工礦產品檢(試)驗法規定、程序、標準和方法等相關事項。 8. 該分局負責執行港口驗對的工作。 9. 該分局負責籌劃、添置、維護和保管工礦產品檢(試)驗儀器、藥品、用具等相關事項。 10. 該分局負責工礦產品國內市場應施檢驗的廠商與產品內銷檢驗登記、調查、撤銷等工作,同時也負責相關的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以及違規檢驗的處理。 11. 該分局負責審核並答覆海關或業者關於工礦產品進、出口是否應進行檢驗的查詢案,並處理分局長臨時交辦的相關事項。 這些工作範圍和職責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來定,確保該分局能夠有效執行相關的檢驗工作,確保工礦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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