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次月三日前送請主管核評,以作考核依據。
依照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21條之規定,該分局的職員在履行公務時,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將這些登記資料在次月三日前送交主管機關進行核評,並作為考核的依據。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的辦事細則,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該分局的職員能夠按時且準確地記錄工作內容,並提供給主管機關進行考核。這個規定的遵守可以確保分局的工作效率和品質,並促進公務人員的專業發展。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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