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下列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 (或建議) 三段式加以活用。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四、公文內容應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詞要堅定。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六、儘量利用電話紀錄方式處理公務。
根據上述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26條對於公文製作方面提出以下要求: 1. 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2. 公文結構上,應採取「主旨」「說明」「辦法」(或建議)三段式加以活用。 3. 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4. 公文內容應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詞要堅定。 5. 一般公文應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6. 儘量利用電話紀錄方式處理公務。 相關參考資料: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26條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文件處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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