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如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超過規定時間一倍以內者,可由課、室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者,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覆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33 條規定了文件處理的展期辦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承辦的文件案情複雜,需要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過去類似案件才能辦理,或者來文定有答覆的期限,無法如前一條規定的時限內辦出,則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延長時間: 1. 超過規定時間的一倍以內,可以由該課、室的主管核定延長時間。 2. 超過規定時間的一倍以上,應該簽請分局長核定延長時間。 3. 如果來文定有答覆的期限,因某些原因無法按時辦理,應先發函協調告知來文單位。 根據這些規定,該條規定了在文件處理過程中的展期辦理程序,以確保文件能夠在適當的時間內得到處理。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的相關資料,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證文件辦理的公正性和準確性,並且符合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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