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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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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限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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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32條的規定,公文的處理時限原則如下: 1. 最速件的處理時間立即處理。 2. 速件的處理時間不超過三天。 3. 普通件的處理時間不超過六天。 4. 對於人民申請的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處理過程時間超過七天的,將另行規定時限。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 32 條:公文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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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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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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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32 條規定:「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