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陳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出納人員收支登賬,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第六課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制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38條,款項收支的程序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後提交給分局長核定,再由第六課的出納人員進行收支登帳。在債權人領款時,必須在傳票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的印章,並由出納人員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付訖」印戳,然後填寫現金結存日報表。同時,原始憑證和傳票一起送還會計室進行登帳。會計室應該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情況。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最近修訂日期:2019年6月14日) 範例: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38條的規定,當一筆款項需要收付時,會計室會審核相關的憑證,編製傳票並送交給該分局的長官核定。例如,在某個案件中,一家廠商需要向另一家供應商支付一筆款項時,會計室會審核相關的憑證,並編製傳票。然後,該筆款項會送交給該分局長核定,確保該筆款項的合法性。接著,出納人員會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付訖」印戳,表示該筆款項已經付清。最後,出納人員會填制現金結存日報表,並將原始憑證和傳票一起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會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確保款項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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