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陳分局長核准後送第六課購置,如屬大宗其金額在稽核限額 1/6 以上未滿 1/3 者由第六課請分局指派監辦人員會同招商三家以上比價後採購,其餘悉依上級規定辦理。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43條,如果各課、室需要的物品未在預算內準備,就必須填寫請購單經過分局長核准後送至第六課進行購置。如果屬於大宗物品,其金額在稽核限額的1/6以上但未滿1/3,則由第六課請分局指派監辦人員,與三家以上的招商比價後進行採購。其他情況則按照上級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