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各課、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 (料) 單,經各課、室主管核章後送第六課核發。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42 條規定,本分局各課、室在領取物品時,須填寫領物 (料) 單,並由各課、室主管核章後送至第六課核發。這表示在分局內,各課、室在領取物品時需要填寫領物單,並由上級主管審核後送至第六課核發。具體的內容與程序可參考該分局的辦事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