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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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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49條,當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該將所管理的財物列冊交代,或者按照所借的財物單據歸還給經管人,同時取回原始借據以明確責任。如果發現有短缺或手續不完整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外,還將對離職人追求責任賠償,如果情節嚴重,將依法辦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物管理工作的嚴謹和責任追究的合理性。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https://www.ttb.gov.tw/lp.asp?ctNode=135&CtUnit=54&BaseDS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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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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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49 條規定:「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