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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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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得在重要產地或港口設立辦事處辦理有關報驗檢驗 (疫) 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編制員額內調配並受有關課室之業務指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13條,該分局有權在重要產地或港口設立辦事處,負責處理與報驗檢驗(疫)相關的事項。辦事處所需的人員將由本分局的編制員額內調配,並接受相關課室的業務指導。 這意味著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可以在該地區設立辦事處,以處理與報驗檢驗(疫)相關的事務。辦事處的運作將由本分局調派的人員負責,並受到相關課室的指導。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重要的產地或港口能夠有效地執行商品檢驗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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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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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分局得在重要產地或港口設立辦事處辦理有關報驗檢驗 (疫) 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編制員額內調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