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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分局得在重要產地或港口設立辦事處辦理有關報驗檢驗 (疫) 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編制員額內調配並受有關課室之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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