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得在重要產地或港口設立辦事處辦理有關報驗檢驗 (疫) 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編制員額內調配並受有關課室之業務指導。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13條,該分局有權在重要產地或港口設立辦事處,負責處理與報驗檢驗(疫)相關的事項。辦事處所需的人員將由本分局的編制員額內調配,並接受相關課室的業務指導。 這意味著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可以在該地區設立辦事處,以處理與報驗檢驗(疫)相關的事務。辦事處的運作將由本分局調派的人員負責,並受到相關課室的指導。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重要的產地或港口能夠有效地執行商品檢驗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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