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局長權責如左: 一、上級機關與本分局權責劃分規定事項暨本分局分層負責授權事項。 二、各課室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組織編制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編制預算概算之提示及變更或追加預算事項。 五、擬定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之提示及核定與核轉事項。 六、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報告之提示與核定事項。 七、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僱用解僱案之核定與核轉事項。 八、各課室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歧見之裁決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事項。 十、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核判及各項證書之簽發事項。 十一、臨時發生重大案件緊急措施之裁定事項。 十二、業務重要原則之指示與核定事項。 十三、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