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長權責如左: 一、上級機關與本分局權責劃分規定事項暨本分局分層負責授權事項。 二、各課室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組織編制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編制預算概算之提示及變更或追加預算事項。 五、擬定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之提示及核定與核轉事項。 六、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報告之提示與核定事項。 七、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僱用解僱案之核定與核轉事項。 八、各課室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歧見之裁決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事項。 十、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核判及各項證書之簽發事項。 十一、臨時發生重大案件緊急措施之裁定事項。 十二、業務重要原則之指示與核定事項。 十三、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14條,分局長擁有以下權責: 1. 上級機關與本分局權責劃分規定事項暨本分局分層負責授權事項。 2. 各課室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3. 組織編制修訂之建議事項。 4. 編制預算概算之提示及變更或追加預算事項。 5. 擬定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之提示及核定與核轉事項。 6. 施政(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提示與核定事項。 7. 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僱用解僱案之核定與核轉事項。 8. 各課室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歧見之裁決事項。 9. 重要會議之主持事項。 10. 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核判及各項證書之簽發事項。 11. 臨時發生重大案件緊急措施之裁定事項。 12. 業務重要原則之指示與核定事項。 13. 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依據以上的解釋,分局長在分局內具有指揮監督權、核定權及提示權,可以負責分配業務,建議編制修訂組織,執行相關規章及契約,參與施政計畫的制定和報告,以及處理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等事務。此外,分局長還負責主持重要會議、批閱核判重要文件、裁定臨時緊急措施以及指示業務重要原則等。同時,分局長還有負責處理上級機關交辦事項的責任。 參考資料: 1. 《行政組織法》第14條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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