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分局長權責如左: 一、襄助分局長對各課室推行業務之督導事項。 二、分局長指定之代行事項。 三、分局施政計畫工作報告及重要措施之參與事項。 四、分局長差假時代行局務事項。 五、會議之參加 (主持) 及代表分局長出席事項。 六、分局長交議交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重要公務之襄贊建議事項。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15條,副分局長的權責如下: 1. 協助分局長監督各部門業務的執行事項。 2. 代理分局長指派的事項。 3. 參與分局長的施政計畫工作報告和重要措施的事項。 4. 在分局長請假期間代理處理局務事項。 5. 參加(主持)會議以及代表分局長出席事項。 6. 分局長交辦的事項。 7. 其他相關重要公務的協助並提出建議事項。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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