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副分局長權責如左: 一、襄助分局長對各課室推行業務之督導事項。 二、分局長指定之代行事項。 三、分局施政計畫工作報告及重要措施之參與事項。 四、分局長差假時代行局務事項。 五、會議之參加 (主持) 及代表分局長出席事項。 六、分局長交議交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重要公務之襄贊建議事項。
副分局長權責如左: 一、襄助分局長對各課室推行業務之督導事項。 二、分局長指定之代行事項。 三、分局施政計畫工作報告及重要措施之參與事項。 四、分局長差假時代行局務事項。 五、會議之參加 (主持) 及代表分局長出席事項。 六、分局長交議交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重要公務之襄贊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