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總收發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程催查及紀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各單位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核 (判) 、交繕、送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支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考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分局收發文簿之用,戊表為檔案之用。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28條的規定,本分局在進行公文收發時,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甲表被用作公文登記查詢的主表,在辦理期間,根據查詢日期追蹤和紀錄公文的進程,代替了各單位的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核、交繕、送檔等簿冊的功能。乙表被用作收支簿的替代品,丙表則在辦理期間附在公文上,供承辦員和上級主管查看待辦日期。丁表則代替了本分局的收發文簿,戊表則用於檔案存放。這些資料來自於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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