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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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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29條,該分局的收發人員在處理文件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如果文件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應立即送交出納,並在來文註明或提供收據後再進行分發。 二、如果來文封套上未註明為密件,但在拆封後才發現是密件,仍然需要按照密件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條文,該分局的收發人員需要留意特定的文件內容及其處理程序,以確保文件的適當處理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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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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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