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各課、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 (料) 單,經各課、室主管核章後送第六課核發。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42條規定,本分局的各課、室在領用物品的時候,需要填寫領物(料)單,並經各課、室主管核章後,送往第六課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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