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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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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課、室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分局長准後送第六課購置,如屬大宗其金額在稽核限額 1/6 以上未滿 1/3 者由第六課請分局長指派監辦人員會同招商三家以上比價後採購;其餘悉依上級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43條,各課、室若需要所未預備的物品,必須填寫請購單並經分局長核准後送至第六課進行購置。如果屬於大宗物品且金額在稽核限額的1/6以上但不滿1/3的範圍內,則由第六課請分局長指派監辦人員會同至少三家以上的商家進行比價後再進行採購。其餘情況則根據上級的規定進行辦理。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經濟部商業司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公告的《行政作業程序─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商品檢驗業務作業辦法》。該辦法提到了各課、室的採購作業相關事項,其中包括填寫請購單、核准程序、監辦人員的指派和比價的要求。根據這份辦法,我們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和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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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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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43 條規定:「各課、室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分局長核准後送第六課購置,如屬大宗其金額在稽核限額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