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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課、室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分局長准後送第六課購置,如屬大宗其金額在稽核限額 1/6 以上未滿 1/3 者由第六課請分局長指派監辦人員會同招商三家以上比價後採購;其餘悉依上級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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