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49條,當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該將經管的財物列冊交代,或是根據所借財物的單據交還給負責經管的人,同時索回原本的借條,以明確負責任的人員,如果發現短少或手續不完整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之外,還要追究負責人的責任,如情節嚴重者,則依法進行相應處理。這條法規的一個相關範例可以參考公平交易公告,經濟部消費者保護處於2013年發布的第10205317730A號公告,要求經營者要有完整的商品經管紀錄,且在特定情況下要追究相應責任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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