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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其職掌如左: 一、公文收發及登記事項。 二、公文繕打校對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會議召集與紀錄事項。 五、檔案管理事項。 六、特殊文稿撰擬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處理事項。 八、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事項。 九、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保險費所得稅之扣繳事項。 十、其他有關出納處理事項。 十一、財產物品之採購事項。 十二、財產物品之營繕事項。 十三、車輛電話總機及油料管理事項。 十四、技工司機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五、慶典集會之佈置管理事項。 十六、員工實物配給之領發事項。 十七、辦公處所衛生之管理事項。 十八、職員宿舍分配及檢修事項。 十九、財產物品之登記保管養護減損事項。 二十、技工工友勞工保險之辦理事項。 二十一、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及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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