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次月三日前呈送請主管核評,以作考核依據。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該分局職員辦理公務時,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並在次月三日前將登記簿呈送主管核評,作為考核的依據。 參考資料:修正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https://www.bli.gov.tw/data/bu/compliance_rule_sort01_file/10905_bu/10905source/assets/single_html/page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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