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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人事管理

§ 19–257

19
本分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與革新指示。
20
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到 (退) ,不得遲到早退。
21
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次月三日前呈送請主管評,以作考核依據。
22
本分局主官 (管) 對屬員之平時生活素行,應嚴密查察,依據有關各項革新政風之要求,加強考,並將所得品德生活優 (劣) 資料登入考核冊,密送人事室登記。
23
本分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呈轉,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25
本分局值日及經指定加班工作人員,於各種例假期內仍須照常辦公。有關值日規定,詳本分局值日人員應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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