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與革新指示。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該分局的職員在執行工作時應該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指示。這意味著分局的職員必須遵守公務員的職責和行為標準,並按照相關法令和指示來執行工作。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引用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內容。公務員服務法是中華民國公務員的執行法律,對公務員的職責、權益、福利、紀律和行為等進行了規定。其他法令可能包括與公務員行為規範相關的機關內部法規、行政法或相關行業的專門法律等。 例如,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9 條,公務員應遵守法律,服從命令,廉潔奉公,遵守職務守則,保持政治中立,尊重民主制度,維護人權,妥善處理公共事務。此外,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30 條,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應該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恪守法律,確保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 以上僅為舉例,具體針對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的逐條釋義,需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指示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